复产复工临高峰,做好职业健康管理

通讯员张有忠

元宵节过后,所有企业基本都已复工复产。德州市卫生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提醒,开工后,职业健康不要忘,特别是要做好以下6件事!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梳理完善本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并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中,通过层层分解指标,把职业病防治责任落实横到边、竖到底,使下属机构(部门、车间)以及所有人员都有相应的职责、任务、目标、考核指标等。

订立劳动合同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做好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

复工复产前,用人单位应当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全面检查。要确保相关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特别是要加强对报警设施、通风排毒除尘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等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完好、可靠。工作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等。

加强原辅材料管控

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原辅材料的成分,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危害的特性。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材料。禁止使用“三无”或不合格的原辅材料;所使用的化学品原辅料、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物质的材料的,必须要向供应商索取中文说明书。

做好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是对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筛查性的医学健康检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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